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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投書:張永宏(台灣高檔法院法官)

日前,江元慶師長教師在「yahoo論壇/政事察看站」中以「認可犯罪獲判無罪,還拿到刑事賠償」為題,介紹了老詹、小邱2人明明認可在大陸欺騙機房上班,但高雄地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照舊判2人無罪,後來老詹甚至還拿到18萬3000元的刑事補償金的案例,文末並以「令人難以想像的判決發生了──認可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無罪定讞!」「親口認可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在台灣拿到了刑事補償金。這筆錢,是全民的納稅錢付出!」「難怪,涉嫌海外詐騙的台灣人,要死力的回台灣受審。站長推薦」等語作結,眾看倌看完不由掩面嘆氣,少不得大罵一下司法不公。

為什麼老詹、小邱都認可犯罪了,法院照樣要判2人無罪?因為時候纰謬、時候不對、時候過失(因為很重要,所以要說三次)。老詹、小邱認可犯罪的時候(老詹是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初,小邱是102年12月中旬到103年3月12日),底子不是審查官起訴犯法的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換句話說,2人認可的犯法,檢察官基本沒告狀!

有一種原則叫做「不告不睬」,簡單地說,就是審查官(或自訴人)沒起訴的犯法,法院沒有權利審理,這是為了避免「球員兼裁判」。完全解析在我國刑法拔除連續犯以後,詐欺罪已是「一罪一罰」了,詐欺團體騙幾小我就犯幾個詐欺罪,各罪之間彼此獨立,不在查看官告狀時候局限內的詐欺罪,法院固然沒有舉措拉進來審判。所以老詹、小邱就算認可在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12日列入詐欺團體,可是檢察官告狀的犯法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2人都已分開詐欺集團,所以老詹、小邱認可的犯法,法院不克不及審訊,而且2人所認可的犯法,也與審查官告狀的犯法沒有關係。

查看官看到老詹、小邱都自白犯法了,卻沒有留意到2人自白犯法的時候跟檢察官告狀的犯法時候紛歧樣,就把老詹、小邱一併起訴了。破盤出清但拿掉2人的「無關自白」,若是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老詹、小邱在查察官告狀的犯法時候還為詐欺集團工作,法院當然只能判2人無罪。

這樣白白放過老詹、小邱,不是太廉價了嗎?事實上老詹、小邱自白犯法的時候,審查官還可以再去偵察,假如檢察官拿得出證據可以左證2人的自白,照樣可以複興訴2人,乃至可以判有罪,但這已是後話了。如何購買?單就查看官已告狀的案件來看,查察官明顯輕忽了「時候落差」,過後又沒有再增補舉證,法院判無罪是當然的成績;而因為烏龍告狀而被羈押的老詹,去要求國度抵償羈押所釀成的損失,也是正當權利的行使。限量搶購

「不告不理」「查察官負舉證責任」「無罪推定」都是現代法治國度經過數百年毛病經驗所淬煉出來的主要法律原則,體現的恰是古人所言「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」的人本精神,跟某些國家速審速結、被告自白就會有罪比擬,也許沒法讓每一個壞人都繩之以法,但也比較不會讓無辜的人遭到冤枉,這才配稱為法治國度!

心得

除非有掌控一生都不會被人誣陷入罪,否則請靜下心來想一想,在臺灣受審好?照樣在大陸受審好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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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3%80%90yahoo%E8%AB%96%E5%A3%87%E3%80%91%E6%B2%92%E6%9C%89%E8%A2%AB%E8%B5強檔特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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